“证监会昨天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21日结束后,监管部门将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并正式发布。方案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且符合新方案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上市批文的条件。”
关键词:新股发行市场化
拟IPO企业招股书实行“受理即披露”
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实行“受理即披露”。已被证监会受理的IPO在审企业,可以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
关键词:发行方诚信约束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关键词:新股定价市场化
量化个人投资者报价人数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应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关键词:中介机构
业绩“变脸”追责保荐机构
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关键词:信息披露
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方案明确要求,招股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