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相对于普通股的优先权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将于5月推出优先股改革方案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总体要求,证监会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将尽快推出,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从境外市场优先股制度安排来看,与普通股红利不固定相对,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东享有这一固定数额的股息,由此发行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公司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
在参与公司决策经营方面,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表决权,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一定表决权。在公司盈利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比普通股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同时在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时,优先股行使权力须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能进行。
专家表示,从境外市场情况来看,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同时,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次于债权人。(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