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证监会网站获悉,该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该文件指出,券商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三大条件。
文件指出,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稽核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在条件设定上,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三大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监会还特别强调,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