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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证券法提建议 拓宽调整范围完善私募发行

2013年04月23日 11:27   来源:法制日报   周芬棉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法提出十条建议 拓宽调整范围完善私募发行制度

  在今天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已形成了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提出了将证券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证券法学研究会在2012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修改证券法的建议,并送了修改建议稿。证监会去年进行证券法评估工作,除证券法学研究会外,全国律协、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以及证券监管系统内各个部门和单位,向证监会提出40多份报告、300多万字的评估意见。证监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已上报有关部门。

  评估报告共提出多达十条修改建议。首先一条就是,关于证券品种范围的界定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同证券品种不能纳入证券法统一规范会暴露出很多问题。为此要立足于科学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防范监管套利,合理定义证券概念,适当拓宽证券范围。目前证券仅被界定为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而股东出资证明、投资合同以及越来越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虽都具有证券的固有属性,却未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第二是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特点以及公开程度不同,对其相应的层次市场进行梯级定位。其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交易方式及市场监管等,都应有所区别。并在不同层次市场方面建立灵活的转版机制,形成高效率市场体系。

  第三是要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尽可能减少程序。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提供专门的制度保障。

  第四是要完善证券的私募发行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关于证券私募发行在我国证券法缺少专门的规定,这是证券法的一项制度空白。虽然关于新修订的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但是仅此一点还很不够。在证券法中,要合理建立公募与私募界限,建立针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要求,明确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和机制。

  第五是要完善债券制度。立足于构建以公司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化的债券发行交易制度。在发行条件、交易制度、审核机制、信息披露、评级增信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等,统一规则要求,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第六是要完善并购制度。在立法定位上,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要兼顾司法效应,构建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机制,提供多样化并购重组模式,拓宽并购重组融资渠道,实质性减少对并购重组行政管制,提升并购重组效率。

  第七是完善退市制度。调整以连续亏损的退市标准,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再具有相应流动性要求、对投资者权益产生损害的企业,应当退市。同时立足于中国国情,建议完善绩差公司和危机公司退出市场制度,重整再生机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第八是完善基础性证券化无纸化的制度。在无纸化权利担保等方面,建立区别于传统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满足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等要求,提高市场效率。

  第九是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要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经验基础上,建立起赔偿在内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特别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完善符合证券市场特点的共同诉讼和代表诉讼机制安排。合理借鉴境外市场采取的集团诉讼、示范诉讼以及机构诉讼做法。

  第十是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制度,适应资本市场特殊监管的要求,完善监管机关的职能定位和监管执法一些制度安排,授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规则制定的权力,优化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制度。(记者 周芬棉)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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