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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复制盗刷3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银行担责七成

2013年04月23日 08:34   来源:深圳特区报   

    银行卡深夜被盗刷3.6万余元,为此储户张先生状告某银行深圳中央商务支行,索赔各项损失4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担责七成,赔偿储户2.5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案发:银行卡异地遭盗刷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2年8月8日晚11时52分,他的手机突然不断地收到银行卡取款信息,显示每笔取款2000元。在不到10分钟的短时间内,他的卡被盗取款19笔。但此时银行卡就在张先生身上,他立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同时报警。

    经查他一共被盗取36461元。派出所立案后,通过调查得知:取款地点是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某镇的自动取款机。录像显示,取款人并非张先生本人。

    事后,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40467.46元,并且承担诉讼费、取证费、误工费等费用。

    一审:伪卡不适用“密码交易”

    福田法院认为,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交易是利用伪造的卡进行的。银行在ATM机的设置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没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过错,应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和储户约定“凡使用持卡人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所为”,应当理解为:在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时,只要提供密码,即视为本人交易,但伪卡交易不适用该约定。

    法院同时认为,该银行卡的款项在异地被凭密码取款,显然张先生也存在用卡不当、泄露密码的过失行为,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银行应对张先生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向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5522.7元。

    二审:取款额度并未超限额?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和银行不服,均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张先生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他认为,自己在开户申请书中约定,ATM机取款每日限额为2万元。2012年8月8日晚,盗刷者从11时52分开始取款,到12时结束,实际上自己一天就被盗取了36461元,超出每日限额16461元。一审法院认为自己用卡不当、泄露密码,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应判决银行返还自己全部经济损失。

    银行的代理人则解释说,银行并不存在ATM机超过2万元限额的情况。因为银行系统处理和结算每日的数据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该行每日切换系统设定在23时57分,从23时57分以后,银行系统自动开始计算为下一日的数据了,因此可以继续取款,这在金融行业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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