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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股权激励激发正能量

2013年04月20日 09: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日,南方基金董事长、代总经理吴万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基金管理行业最核心的资产就是人才,通过股权激励来保持核心团队稳定,不仅符合基金行业的自身特色,也是基金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石。为此,在6月1日新《基金法》实施后,南方基金将进行股权激励,而且还将率先进行。

  目前,国内基金公司的规模已经得到较大发展,但基金公司的模式却比较单一,多数是契约型基金,这一点和国外基金公司发展大为不同。美国的共同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型基金的模式,非常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控制基金的关联交易;而作为基金发源地的英国在发展过程中,由契约型基金为主逐步转变成围绕附加董事的公司型基金模式;邻国日本也是采取以监察人为核心的治理模式。这些海外市场基金公司的运作模式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无疑要比契约型基金更具有先天优势。

  在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 基金投资者是资金的委托人,同时也是信托关系的受益人,基金是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委托给托管银行保管,托管银行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在现实中,托管银行为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但托管银行一旦触及到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的利益就可能会被解除托管关系,因此托管银行的监督职责流于表面,没有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为了激发基金经理的积极性,南方基金董事长提出的股权激励方式是值得尝试和鼓励的,这种方式能够激发基金公司管理的更多正能量。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在我国资本市场重要性的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激励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对基金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防范基金经理道德风险,基金经理持基激励近年来在各个基金管理公司中广泛运用。我国学者对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比西方较晚,但股权激励在鼓励公司高管和促进上市公司管理上的确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可以预期的是,基金经理的努力水平会随着基金经理持基份额的增加而增长,基金经理持基可以有效地防范基金经理为了提高业绩排名而盲目增加基金的风险水平,进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公司要推行股权激励,笔者建议,应该在实施前废除原来基金公司的收取管理费模式,而过去的管理方式对基金经理起到的是负面作用。如果一方面实施股权激励,另外一方面还按照原有的方式收取管理费,这对基金投资者不公平也不合理。当然,除了实施股权激励之外,建议更多基金公司借鉴海外股市的基金公司做法,尝试美国共同基金形式的公司基金,以及其他海外股市的基金公司管理模式,形成百花齐放的竞争格局。逐步探索出国内证券市场基金公司更好的管理和运作经验,在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激发更多正能量。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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