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惠州苏女士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女性重大疾病险,6年后她因患脑垂体微腺瘤进行伽马刀治疗,却被保险公司以“做的不是开颅手术”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得开颅,才能赔
2003年,苏女士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苏女士先后交了七年的保费,每年3720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合同中清楚罗列了22种重大疾病,良性脑肿瘤是其中的一种。
2009年6月16日,苏女士到医院检查出垂体微腺瘤(属于良性脑肿瘤),当时的医生建议中并没有建议她采用传统的开颅手术,而是选择风险较低的伽马刀放射手术来进行治疗。术后,苏女士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苏女士做的不是开颅手术,这与保险条款不符,并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医师协会于2007年出台了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已将苏女士所患的垂体微腺瘤排除在重大疾病范围之外。据此,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这时,苏女士才反应过来,原来6年前被列入重大疾病范围的垂体微腺瘤如今已不在保险范围内,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及时告知自己这一事项。苏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不开颅,也得赔
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在2003年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出具的合同条款未明确将垂体微腺瘤排除在良性脑肿瘤之外,同时,规定良性脑肿瘤必须接受开颅手术才能列入重大疾病保险范畴。这一约定是符合当时的医疗技术背景的。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采用伽马刀放射治疗可以降低治疗风险,原告没必要再冒着生命危险接受开颅手术,但并不意味着原告所患的垂体微腺瘤已经不属于重大疾病。
其次,2007年版本的《使用规范》发布在原、被告签约4年之后,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况且,据查证,《使用规范》已在附则上清楚注明:“对于2007年前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显然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该做法有失偏颇。
据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向苏女士支付8万元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