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7年前的一场投资盛宴给700多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而当投资人向当初大力推介此项目的开鲁县政府讨要说法时,对方却表示和自己毫无关系。面对企业倒闭投资血本无归的结果,众多投资人质疑,难道连政府都不能信任了吗?
企业融资政府力捧天之华公司获巨额投资
2006年,一个名为内蒙古天之华的公司到天津进行融资推介,公司董事长刘淑华女士表示,她此次融得的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国标酒精项目,并承诺每年给投资者高额回报。由于当时新能源概念刚刚兴起,用粮食酿造酒精的前景被市场广泛看好,而陪同天之华公司一起来推介项目的还有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及镇政府的官员们。
正因如此,众多投资者对这个公司以及此项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随后,投资者们还几次实地考察了天之华公司,当投资者来到开鲁县考察时,当时的建厂推进组组长、时任开鲁县政府副县长刘进贤还在县政府招待所亲自接见了考察者。投资人之一的王玉文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刘进贤对他们说,“天之华公司是政府招商企业,玉米生产酒精收益好见效快,是一个良好的投资项目,政府会全力支持”。推进组副组长、开鲁镇党委书记孙国栋也向他们保证,开鲁县是玉米主产区,县委县政府会全力支持天之华的燃料酒精项目,大家的投资不会有任何问题。另外,开鲁县政府为了支持天之华公司的酒精项目,还为公司无偿提供了245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
考察者看到酒精厂建设是由县领导亲自主抓后,七百余位投资者向天之华公司投资了四千多万元人民币。王玉文女士向记者表示,当时天之华公司与他们这些投资人签的融资协议回报比较高,后来国家在2007年出台政策规定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倍不予支持时,他们就意识到投资可能有问题,于是找到天之华公司要求退款。但资金已投入到项目建设中而且当时项目已经基本完成,根本拿不出钱来还账,于是刘淑华又和投资者签订了一年期的借款协议。
然而项目投产后不久国际金融危机就爆发了,粮食价格的大幅上涨以及酒精价格的暴挫,给所有的人来了个措手不及。
开鲁县政府撇清责任投资者踏上讨债之路
从2007年5月项目开始运行时酒精价格就开始下滑,公司生产始终处于赔钱的状态,而一年期借款即将到期,但公司并没有能力偿还。
四千多万元的投资款转瞬之间就化成了泡影,这让投资人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当初开鲁县政府大力宣传和支持的项目,竟然会变成这个样子。2008年5月天津有部分债权人状告天之华公司集资诈骗,后经开鲁县法院审理,限定天之华公司于08年8月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本金,逾期不还双倍支付借款利息。但让人不解的是,法院判决后马上又终止了执行。
王女士说,从2009年3月开始,债权人开始逐级信访。2009年7月份时,开鲁县政府领导来到天津市安抚债权人说会成立专门工作组解决此事,直到事情拖拉到2010年时,开鲁县政府却翻脸不认账了,并表示镇政府和此事没有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3月18日41名债权人代表到内蒙古驻京办事处反映问题,开鲁县政府回复称,天之华企业是政府推动产业发展的举措,开鲁县、开鲁镇政府没有参与天之华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随后的两年里,投资者们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投资者逐渐意识到还是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了结此事,于是在2012年6月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结果还是没有被受理,理由是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需要由高院受理,投资者逐向呼和浩特市高院提起诉讼,而高院只是进行了行政调解,并最终失败,此事又不了了之。
多部门推诿七年追讨始终无果
王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很多家庭就是因为信任政府的推介才倾其所有去投资天之华的酒精项目,这么多年过去了,有些投资人已经离世,也有的因此妻离子散,还有人连当初的协议都找不到的,但他们还是要讨个说法。王女士还向记者总结道,这七年来,他们找过市中院、高院,也找过政法委、公安局,甚至还上过访,但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给出圆满的结果。他们开始怀疑,难道连政府也不能信任吗?
记者在由内蒙古农牧业厅主办的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上查阅到,在2006年,开鲁镇确实将玉米深加工产业作为当地的优势工业来发展,并宣称力争将开鲁县打造成内蒙古最大的发酵工业基地,而在当年的新闻报道中,记者也发现了内蒙古天之华生化有限公司30万吨酒精项目在开鲁落地生根的相关文字报道。这就表示,当时这个内蒙古天之华公司确实在开鲁投资了酒精项目。
当初内蒙古天之华公司融资时,开鲁县政府多次向投资者大力推介此项目,并向投资者保证此项目无任何风险,值得投资。而如今,正是这个“无风险”的项目让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责呢?
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关于玉米发酵产业及天之华公司的报道
而在2008年,人民网天津频道也发布过一篇名为《五人结伙非法吸收资金588万余元当庭悔过》的文章。文章中称,2005年妇女肖某以及另外四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众吸揽资金,到案发时为天之华公司非法吸收资金588万余元。审理中,肖某的辩护人表示,最终收款的是天之华公司和其负责人,肖某等人处于被支配地位,本案还应追究天之华公司的相关责任,但后来就没有了相关报道,案件的结果也无从查证。但这足以表明,当时天之华公司确实以酒精项目向社会大众进行过融资,并涉嫌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