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他山之石
国情决定油价机制
大部分国家的石油价格市场化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以该国国情为出发点,选择了较适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
美欧——完全市场化
美国从1981年开始废除了第一次石油危机时采用的政府价格管制政策,采用市场定价机制,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政策以及动用石油战略储备等方式调节国内石油价格。
欧洲主要发达国家也都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实现了成品油价格市场化,并将对原油产品征收重税作为政府调控石油价格的主要措施。
日韩印——逐渐市场化
日本经过10年时间逐步推进市场化,在1998年实现了成品油价格自由化。
韩国此前由政府定价,1994年开始与国际市场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并于1997年实现市场化。
印度在1997年开始阶段性地解除石油行政定价体制,并于2002年将其废除,实现市场定价。
墨马巴——政府控制
墨西哥政府对成品油的定价分为两种:对汽、柴油的零售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对汽、柴油以外的其他油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马来西亚通过国营石油公司控制着该国石油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政府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并通过税收来调节价格。
巴西的情况与马来西亚类似。
分析:多国都坚持市场化取向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成品油价格改革与一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能源禀赋结构、产业组织模式、市场主体情况以及政府监管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但从多数国家的改革实践看,都坚持了成品油价格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最终的目标模式是由市场决定价格。
林伯强指出,从各国对石油产品征税的情况来看,价税分离是一个共同的特征。所谓价税分离,是指对石油产品所征收的各种流转税均在价外。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税上加税,重复征收;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者行为的调节作用,培养消费者的节约意识。
2001年:雏形初具
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以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市场一揽子价格加权平均值为定价基础,根据基本杂费及国内关税,加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形成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两桶油”可以在中准价上下8%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成品油零售价。当国际油价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国内油价保持不变,超出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该机制简称为“三地成品油定价法”,其包含的挂靠油种、调价幅度等定价要素为以后的定价机制搭建了初步模型。
2009年:22天+4%
2009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当国际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的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至此,国内成品油的三大定价机制要素:调价周期、调价幅度、挂靠油种已经全部生成。
2013年:该调就调
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了成品油定价新机制:首先,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了国际市场油价波动4%才能调价的幅度限制。最后,根据国内原油进口结构变化,适当调整了挂靠油种。
新机制使得油价在一定的周期内实现了“该调就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