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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影响几何

2013年04月08日 14:06   来源:理财周刊   尹娟

    在多次提示“资金池”风险后,3月下旬,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正式下发。在8号文中,首次提出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8号文中的规定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进行规范。

    业内人士分析,8号文将对银行理财产品及中间业务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在8号文下发后,银行股板块受到较大冲击,兴业银行出现跌停。

    那么,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8号文的影响将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控制“非标资产”规模

    在8号文中,首次提出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具体的要求是采用“双红线”政策,第一条红线是任何时点理财产品余额的35%,第二条红线为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在两条红线中,选择较低者为投资“非标资产”理财产品余额的上限。

    目前,中信银行已经成为首家披露具体“非标资产”理财规模的银行。中信银行在业绩发布会上介绍,按照银监会的标准,该行投向非标资产的产品有1515多亿元,占比64%,这一数字也占到2.96万亿元资产规模的5.1%。

    业内人士分析,像中信这样双超标的银行不在少数,尤其是兴业、招商、浦发、民生等增速较快的银行,受到8号文的影响将更大。相比之下,四大行由于资产规模较大,特别是中行、农行、建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较小,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小。此外,城商行不仅规模小,近年来投资“非标债券”的产品数量也较大,将是受8号文影响最大的银行。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银行位于红线之上的存量非标债权部分,也就是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而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而对于违规者,则要面临叫停业务、巨额处罚的局面。

    银监会对于非标债权的控制,将对目前银行盛行的“通道业务”产生较大的制约。所谓“通道业务”,实质是银行把债权投资项目进行再包装,如通过券商、基金公司对接资管计划,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了银行信贷体系外的融资项目。事实上,目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以此为主要的投向。因此,客观上,此类型的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将减少,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将面临下滑。

    理财产品单独管理

    在8号文中,也对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提出了细化的要求,相比起以往的监管要求,此次银监会所出台的管理方法更加明确。

    如8号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具体包括: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指出,这实际上是在业务操作上要求每个产品相互独立,不能通过资金池和资产池进行多对多操作,从而否定了资产池业务的合法性。从2011年开始,银监会对于“资金池”运作就提出了监管要求,但此次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从法规的层面对其否定。

    另外,8号文中要求,银行需要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对于投资“非标资产”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如果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缺陷一直为外界所诟病。很多理财产品在发行时,对于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范围都语焉不详,投资者很难真正了解到自己投入的资金究竟是投向于哪些产品的。而在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中,除了少部分产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外,大部分的产品只有在到期时才会公布产品的投资情况。很多投资者往往认为银行在发行产品过程中提供了“无形担保”,也并不进行追究。8号文的出台,有望提升银行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增强对投资者的保障。

    合作机构严格准入

    对于“非标债权”的合作机构,8号文中提出了准入限制,这也是以往的监管政策中没有出现的。

    8号文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其中,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而在8号文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分析认为,目前为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提供载体的机构较多,大部分机构均不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内。合作机构的准入制度,可以有效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在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多龙之水的现状下,各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偏重有所不同。某监管机构对其监管下的金融机构的政策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健康发展的现象不可避免,银监会对合作机构实施准入准入监管,实际上正是纠正此类现象的一个重要举措。

    针对目前问题频出的代销业务,8号文中也制定了具体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银行分支机构无权批准这一类型产品的代销。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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