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4月2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托管业务准入、托管职责履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托管监督管理等内容。此次发布的《办法》,旨在推进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提升基金托管服务水平,并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更好发挥公募基金托管的制度优势。
相比200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新颁布的《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在托管资格准入方面,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强调托管部门业务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同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利,进一步促进基金托管的市场化竞争。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于缺乏业务发展战略、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将依法取消托管资格。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在法规上明确细化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强化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使基金持有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鼓励基金托管人拓宽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增值服务与新兴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相关人员表示,证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同时,希望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抓住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机遇,规划托管业务发展战略,找准市场定位,积极开拓各类投资产品的托管业务。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现场检查力度,落实对违规托管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问责机制,同时,将推动托管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化与轻型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