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旨在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指引》增加了鼓励股份回购的规定。明确列举了鼓励回购股份的情形,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指引》还新增一系列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的要求:一是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上限高于相关价格的,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二是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每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三是不得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四是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最后,《指引》还增加上市公司内控和异常交易监管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还强调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股份回购过程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根据相关规则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