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监会发布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文件(简称“8号文”),引起了各界广泛讨论。虽然银行股随后的走势表明市场对新规效果的“利空”心态,但同样也有诸多业内人士更倾向“短期利空、长期利好”的判断。
应该说,“8号文”符合监管层近年来对于理财业务的一贯态度。虽然已经明确认为理财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但其不断膨胀的表外运作规模,以及投资过程的“黑箱”,都使得监管者的担忧难以缓释。
推动资产证券化创新
推出“8号文”的直接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实现透明化,为监管奠定基础。如要求银行“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这不仅是为了避免潜在的债权纠纷,更是为了利用市场和公众监督弥补行业监管缺位。二是促进规范化,提升银行理财的现代资产管理属性。如强调“理财产品均需与其所投资标的物相对应”,是为了打破资金池的黑箱,给银行增加产品设计的压力。三是加强规模约束,改变理财业务的低效膨胀,真正实现银行表内外业务的隔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8号文”的影响非常深远,尤其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强弱进一步分化。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小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重要利润增长点,据普益财富统计,2012年城商行发行理财产品规模8458万亿元,同比增长82.87%。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规模增速分别为30.62%和36.88%。在“8号文”发布后,受制于总资产规模劣势,中小银行将难以在竞争中超越大型银行。同样,也只有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的大券商和大信托公司,才能继续更好地维系与银行合作关系,继续分享理财产业链的回报。
客观来看,虽然短期内“8号文”对银行盈利模式和水平有一定影响,但长期而言有助于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一是有利于推动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的创新,因为未来理财基础资产主体将是债券类产品,而且银行要投资非标债权,同样首先要做大标准债权产品的规模。二是对于银行投资非标准债权的比例限制,实际上却为其合法性提供了前提,各类“表外通道”的创新被默许和承认。虽然由于监管加强使得表外业务绕开监管的可能性下降,但却能继续强化银行在大资产管理业态中的主导地位。三是能够加快结构化产品的创新,进而引发制度改革需求。可以说,在真正的结构化产品创新中,往往需要有特殊目的主体(SPV)来构建基础资产池并隔离风险。在缺乏法律制度支持的背景下,银行理财资金池试图起到类似作用,但却只能“形似神不似”,无法做到风险隔离,反而增加风险。新规并不能弱化资金池基础上的结构创新需求,反而会推动资产证券化创新,倒逼在法律、财税、财务等方面的制度改革。
构建多层次财富管理链
“8号文”的目的不在于抑制银行理财业务,而是在约束无序扩张的基础上,改变其过分追求通道业务的本质,真正提升银行资产管理能力。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也引发我们更多思考。
首先,在目前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中,存在典型的期限错配和扭曲,短存长贷和短贷长投都很普遍,二者结合使得资金来源短期化、资金运用长期化成为常态,不仅使经济增长缺乏长期资金支持,也使未来流动性风险的积累不容忽视。附着在银行信贷业务上的理财产品和形形色色的“影子银行”,都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一点,为银行间接金融的扭曲推波助澜。值得担心的是“8号文”之后的理财业务规范发展,会更加强化银行过于强势的地位,也难以真正摆脱表外信贷的属性。从长远来看,培育更加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包括银行系、非银行系和第三方机构,才能既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资产管理需求,也能与间接融资彻底脱离开。对于银行而言,意味着不仅需要理财业务规范,更需要基于资产管理的机构创新与整合。基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还需要鼓励银行之外的高端、中端或大众型财富管理机构的壮大。
其次,可以预见,虽然银行主导的“通道”依然存续,但未来其理财业务将从重机构合作,逐渐转向重产品创新合作。在此过程中,监管者既要控制中小银行的理财“狂热”,还应给予其合理的发展路径。因为,作为扎根地方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财富管理职责还需要强化,也能够开发更具地方特色的服务产品。从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来看,大银行和小银行的理财业务应有不同定位和监管模式,以构成多层次的银行财富管理链。
另外,“8号文”虽然强调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信息知情,但整体上仍然是着眼于风险控制,更多为避免监管的“盲区”失控,强化监管功能。从根本上看,这也体现出当前金融体系的定位迷失,即在考虑应更重视金融中介、金融需求者,还是金融供给者时,往往更重视前两者。作为政策的后续,监管者理应把重心进一步落到如何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上,促使理财产品摆脱“高息揽储”和“变相放贷”的畸形作用,真正以客户为中心而突出资产管理属性。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