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3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特别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称,该办法的出台将规范保险公司行为,而借鉴大病保险的模式,保险公司可针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封顶线之上的保障责任进行设计,从而吸引部分不在大病医保制度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