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记者表示,广州市中院已经受理了其提交的股民诉佛山照明(000541.SZ)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为此次股民诉佛山照明信息披露违规索赔案的主办律师之一,吴立骏指出,佛山照明同时发行了A股和B股,粤照明B(200541.SZ)的股民享有与佛山照明股民同样的索赔和获赔的权利。符合索赔报名条件的股民为在2012年7月5日收盘时持有股票或在2012年11月2日收盘时持有股票,任一条件符合就可参加索赔,此案件胜诉概率较高。在目前法律规定下,不主动提出索赔的股民无法自动获赔。而此次佛山照明的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5年3月6日。
目前,吴立骏律师已接受上百位佛山照明和粤照明B股民的委托,符合条件的索赔金额已超1000万元。
同时,吴立骏认为,从2012年年底立案调查开始到行政处罚的出具,用时仅4个月,广东证监局严格的施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保护了证券市场的投资秩序和股民的合法权益,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将成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