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证监会完整发布了最新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办法降低了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并调整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
《试行办法》适当降低了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同时加强对人员配备的要求。第一,对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第二,对于券商,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修改后,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QDII业务资格。
此外,调整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将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调整为“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