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试行办法》调整了证券经营机构Q D 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对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两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两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人民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一年以上的规定。修改后,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Q D II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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