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声音
关于“老鼠仓”
基民:新基金法通过了,好像允许基金经理炒股了,这不是公然鼓励“老鼠仓”吗?证监会为什么这么做?
证监会:证监会一贯坚决打击基金从业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在完善制度、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积极推动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十余起“老鼠仓”案件,分析这些案件“老鼠仓”行为的发生多由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司内控不严、违法成本较低等因素造成,与是否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并没有必然联系。
一些境外成熟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长期实践表明,只要制度设计合理、疏堵得当,基金从业人员遵照管理要求买卖证券,并不会鼓励“老鼠仓”或使“老鼠仓”合法化,反而会增加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降低“老鼠仓”行为发生的概率。
需要强调的是,证监会适当放开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恰恰是增强了对“老鼠仓”行为的防控力度。证监会将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备案等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自律管理,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行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依法建立健全对“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的综合防控体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手软。(2013年3月8日)
关于基金行业旱涝保收
基民:我买的基金没赚到钱,基金经理奖金还那么高,当然不把我们这些小散户的死活放眼里了!证监会现在有没有建立基金经理和基民利益捆绑的机制的打算?
证监会:我们一直在关注市场热议基金行业旱涝保收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证监会已开始推动建立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利益捆绑的机制。
一是出台《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二是推出发起式基金,促进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更好地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近期修改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发起式基金时,需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通过上述安排,实现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
三是探索基金费率改革。如鼓励基金公司提取部分管理费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当基金业绩低于业绩基准时,提取业绩风险准备金补偿基金持有人。 (2012年7月13日)
关于基民权益
基民:新的基金法在保护基民权益方面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办法?
证监会:关于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是贯穿修订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主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扩大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防范其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风险。二是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实施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绑定;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从事“老鼠仓”等背信行为。三是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新增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作用。四是完善基金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发挥其监督约束、复核把关等作用,确认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等投资者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五是鼓励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对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是进一步丰富证监会的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健全责任体系。 (2013年3月8日)
(以上信息摘自证监会网站。整理: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