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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被撞不担责保险公司也得赔

2013年03月13日 08:32   来源:广州日报   

    不少车主都遭遇过买了车险却得不到赔偿的经历,那么什么情况下能够获赔?什么情况下只能“吃哑巴亏”呢?请看法官详解:

    驾车出行,免不了磕磕碰碰,市民一般都会买保险保个平安。不过,不要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记者从东莞市各基层法院了解到,不少市民都遭遇过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偿的经历。如市民周先生为爱车买了几千元的保险,遇到事故被认定无责任,保险公司却拒赔。

    记者选取几宗经典案例,以案说法,希望能给市民在汽车保险维权方面提个醒。

    车主胜诉案例一:保险条款有违公平保险公司须赔

    案情回顾:

    车被撞保险公司拒赔

    来自浙江乐清的周先生有一辆小客车,他花了几千元给爱车投保了巨额保险。2011年12月6日,他人在东莞驾驶该辆小客车的时候,被无名氏驾驶的一辆套假牌轿车碰撞,小客车损坏。事发后,对方逃离现场,交警认定无名氏负全部责任。

    周先生的小客车此前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是103.5万元。事故发生后,周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拒绝。

    去年3月,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6万多元、车辆评估费6600元、停车费220元、拖车费200元等合计17万多元。

    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理由是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按被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此外理由还有,周先生单方委托对车损进行鉴定,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不予确认。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9万多

    法院认定涉案保险条款为无效条款,对保险公司相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周先生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行委托鉴定的违约情况、车辆的碰撞情况、车辆的实际维修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各自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等情况,法院以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为参考,依法酌定小客车的车辆损失为13万元,未超出1035000元的保险限额,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鉴于本案中无名氏肇事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至今还未抓获,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内有3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上述理由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139820元×(1-30%绝对免赔率)=97874元给周先生。

    法官点评:

    有违公平原则保险条款无效

    本案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车辆无责保险公司则不赔偿”的约定明显偏离了保险法的规定,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车主胜诉案例二:老鼠卡坏发动机保险公司要赔

    案情回顾:

    老鼠卡坏了发动机

    去年2月5日,吕先生驾车行驶时突遇熄火,他下车打开引擎盖查看,未发现任何异样,遂致电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派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一只老鼠卡在发动机的皮带上,发动机损坏严重。

    吕先生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勘查后,认为车辆损坏是老鼠引起的,事故损失并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吕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和保险公司均确认由于老鼠卡在发动机的皮带上导致案涉车辆损坏,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支付吕先生车辆维修费16883元。

    法官点评:

    条款未界定那就应该赔

    本案中,由于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老鼠或动物导致车辆损失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应该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不利解释。

    车辆损失险的目的是对保险车辆遭到损失的弥补,在涉案车辆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对此予以理赔。

    车主败诉案例:驾车者驾照过期保险公司无须赔

    案情回顾:

    驾照过期者驾车出事故

    李先生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型越野车购买了商业险及交强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02.4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是自2011年7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5日24时止。

    去年1月5日凌晨,陈先生驾驶李先生的越野车在寮步镇撞上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失167282元。索赔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67282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所以不予赔偿。此外,李先生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所评估的车辆价格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驾照过期保险免责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故陈先生持有已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的行为符合车辆损失险中第五条责任免除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向车辆的所有人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驾照过期符合免责条款

    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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