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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再“免赔” 财产损失不适用

2013年02月26日 19:18   来源:中国工商报   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必须先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

  北京房山法院刚刚对一起醉驾车祸受害者家属告保险公司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求,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今天执行到位。法院表示,依据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今后此类案件都要这么判。

  2012年8月10日晚上10点45分,骑自行车回家的刘先生被突然驶入非机动车道的一辆“东风”牌小客车撞倒,不幸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付某醉酒驾驶,负全部责任,之后付某因醉驾被判刑入狱,刘先生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是索赔困难重重。

  代理律师苗吉丰:开车的这个司机,他的情况是,他是河北的,独自一人在北京,多年不回去。最要命的是,他喝酒指数160,属于醉酒驾车,性质非常严重,家里看到情况非常严重,也不愿意赔偿,他也没有赔偿能力,从刑事附带民事上说,判到他身上不太难,问题是判了以后拿不到赔偿。

  受害者家属找到了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强调,事故车辆驾驶人付某系醉酒驾车,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赔。

  苗吉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里面基本上把醉酒都做成了免赔条款。如果这块不赔,当事人几乎就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因为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我们就把他们起诉了。

  北京房山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二万元。

  法官陈艳飞:作出这样的判决对于被害人家属或者是被害人来说,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因为相对于被告人或被告来说,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显然要更强。

  陈法官介绍,案件审理期间,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没有判决的案件依据此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陈艳飞:醉酒驾驶就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以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因为交强险立法目的是更注重保护受害人利益,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起到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最高法的这个解释出台以后,对于酒驾、无证驾驶、吸毒以后驾驶这种类似情形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是为在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的同时,不放纵侵权人。另外,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不影响受害方继续向侵权人索赔。

  苗吉丰:根据我们受害方来说,也要追偿,因为当时判的时候,受害人按损害赔偿规定应赔近30万,但交强险这块只能赔11万多,还有很大一块也没赔偿我们。

  法官强调,考虑到人身损害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保险公司只对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害则可以免赔。(记者孙莹)


(责任编辑: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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