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马 爽
海通证券近日发布研报认为,2013年2月以来,各项创新业务持续推进,新三板业务细则落实、转融券出台、资产证券化全面放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征求意见。各项政策推出的速度和力度超市场预期。
研报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正式起步于2005年,分为两条业务线:一是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另一条是受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原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本次证监会出台的《管理规定》是针对第二条业务线,即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
海通证券研报认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相较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在:首先,不受央行及银监会“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500亿”的制约:因此,银行有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以信贷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其次,基础资产更为广泛:除信贷资产外,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还包括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
再次,面向的投资者更广泛:证券公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转让,发行和交易对象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券商还可以成为交易的做市商;而银行信贷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仅为银行间市场上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劣势在于:第一,监管审批涉及多个部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审批权在证监会,而对基础资产的监管权往往会涉及银监会、商务部、发改委等其他部门,监管审批较为复杂。
其次,风险更大:相较于信贷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商业票据等基础资产的违约风险更大。
再次,交易所的债券市场不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活跃:我国的债券市场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体,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量占总成交量的85%左右,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低迷或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带来制约。总体来看,短期内,该项管理规定尚在征求意见中,业务规模取决于监管和审批情况,假设每年发行规模达到500亿,按照2%的承销费率及息差,将实现10亿元收入,占行业总收入的0.8%,影响有限;长期来看,参照海外市场,美国市场2012年ABS发行规模为1994亿美元,约1.2万亿人民币,若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能发展到此规模,则将贡献收入约240亿,占2012年行业收入的18%,长期利好券商。
海通证券研报指出,根据证监会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券商将可以发行收益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相关联的收益凭证。收益凭证允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交易场所发行、转让。收益凭证作为券商新的融资工具,将丰富券商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券商的杠杆率。而收益凭证不仅仅是一个融资工具,由于其收益与标的资产价格相联系,因而收益凭证还是一个结构性的产品,打开了券商结构性融资和投资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