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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冰竹:银行业分类监管不应“以出身定终身”

2013年03月12日 07:07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张 歆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分类监管中,仍然主要沿用“出身法”——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成立方式,分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认为,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完全反映我国银行业的最新发展状况,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国际化发展要求。闫冰竹提出,创新并优化银行分类监管。

  闫冰竹认为,目前的分类名称难以体现银行业改革发展阶段。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几乎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此,如果再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某一类银行名称,已不符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现状。此外,“以出身定终身”的分类方法缺乏公平性。随着我国银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同一类别商业银行发展出现分化。如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资产规模最大的超过3万亿元,规模最小的仅3000亿元,相差近十倍;城商行中资产规模最大的超过1万亿元,规模最小的仅为几十亿元,相差几百倍。同一类别银行内部无论是在资产规模、股权结构,还是在业务创新、抵御风险的能力上都存在巨大差异,仍然采取同样的监管政策显然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因此,他建议创新并优化银行分类监管,具体包括:

  首先,在监管目标上,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以资本实力、资产规模、管理能力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四类,分别为特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业银行,形成合理的结构、鲜明的层次、有序的竞争。

  其次,在监管政策上,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各类银行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制定和实施差异化政策,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比如,对于特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应鼓励其走出去,更多的参与国际事务,拥有更大的国际话语权;对于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发展为全国性甚至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银行,鼓励其在全国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对于中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区域性银行发展,鼓励优秀的中型银行在某个省域范围内发展;对于小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社区银行或专业银行发展,鼓励其“深耕”本地市场,限制其脱离自身实力、定位的盲目扩张。对于同一类型、相同评级的商业银行,应实行相同的监管政策,充分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性与一致性。

  第三,在监管方式上,建议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由于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分类也应是动态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建议每隔5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新分类。

  2013年,闫冰竹再次作为城商行唯一代表,连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自担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以来,闫冰竹委员共向大会提交了44项政协提案,也因此被誉为“高产委员”。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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