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业绩骤增320%
业绩大涨的同时,光线传媒的分红也颇为大方,方案为拟10转11派4元
■本报记者 王 峥
依靠《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12.6亿的创纪录票房,光线传媒在去年末今年初可谓风光无限。
3月7日晚,光线传媒发布了其2012年年报及2013年一季报,两份业绩也是双双报喜。
《泰囧》助力业绩爆发
公告显示,2012年,光线传媒实现净利润3.1亿元,同比增加76.47%;实现营业收入10.34亿元,同比增加48.13%;每股收益1.29元。
影视剧可以说是光线传媒去年业绩大涨的最大“功臣”。《泰囧》更是成为去年亚洲最卖座电影,报告期内的票房高达9.93亿元。
光线传媒表示,公司去年栏目制作与广告收入较上年基本保持平稳,略有下降,但剔除广告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因素的影响,栏目制作和广告收入仍保持平稳增长态势;而演艺活动受到广告行业整体形势低迷的影响,演艺活动收入有所下降,较去年下降32.27%。相比前两者,公司影视剧收入大幅增长,全年共发行12部电影,实现票房超过16亿,票房分账及衍生收入都比上年同期有大幅增加,同时,电视剧收入也保持稳定。
业绩大涨的同时,光线传媒的分红方案也颇为大方。
年报显示,光线传媒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共计9644.8万元,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1股,合计转增股本2.65亿股。
发布年报的同时,光线传媒的一季报也同时出炉,其预计2013年1季度公司可实现净利润7688.85万元-8280.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0%-320%。原因则是《泰囧》在2013年1季度仍然取得了较好的票房收入,影视剧收入大幅增加。
《泰囧》名字惹官司
不过,就在发布喜人业绩的同时,大卖的《泰囧》也给光线传媒带来了一场官司。
光线传媒表示,2013年3月7日,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泰囧》两大出品方——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徐铮的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起诉状显示,原告武汉华旗认为4家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关系,故意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对比,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原告认为4家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原告方面还认为,将两部电影进行比对中发现,无论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 处,两部电影实质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由此,武汉华旗认为4家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包括光线传媒在内的4家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亿元人民币,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此,光线传媒表示,公司出品发行的《泰囧》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拍摄和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反诉之权利。
据了解,3月2日,电影《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月28日受理该公司对《人再囧途之泰囧》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光线传媒也因此在3月4日宣布紧急停牌,但在3月5日发布相关澄清公告后便迅速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