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券商有望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鉴于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已有明确规定,《暂行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具体包括: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证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暂行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