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期货公司应按照《办法》和《规定》要求,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是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之一,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推动期货公司稳健经营、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风险资本准备概念。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后,根据每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规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风险资本准备再与具体业务挂钩,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松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管制。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与原办法的6%相比,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为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导向作用,将净资本监管标准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考虑到新旧办法衔接,需要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布后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负责人介绍,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