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监局日前发布黑保监罚字〔20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2年9月17日至11月9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利用公杂费、宣传用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差旅费等方式虚列费用30.52万元的行为。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数据真实性自查报告、相关记账凭证复制件、相关费用明细复制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任职文件复制件、相关岗位职责分工表等证据证明。
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民生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梁艳辉、高同波、孙巍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梁艳辉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高同波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孙巍佳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