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王新亮向银监会反映“信用卡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一事有了新进展。近日,银监会对王新亮的来信进行了书面回复。但银监会对于请求废除“全额罚息”的核心问题并未给出任何正面答复,银监会表示,“全额计息”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信用卡“全额罚息”暂无废除可能。
呼吁废除“全额罚息”
媒体此前报道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透支11万5年后需还款44万的案例后,“全额罚息制度”被指霸王条款,并引发热议。王新亮为此致信银监会,呼吁废除“全额罚息”。王新亮认为,信用卡已还款部分属于已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全额计息也称“全额罚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银监会的回函中详细解释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行的计息方式,表示根据现行计息政策,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是有条件的信用卡欠款利息优惠政策。而王新亮所说的“全额计息”争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全额还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理解。
不过,银监会指出,由于计息规则是信用卡业务合同的核心条款,商业银行应当事先设有明确且无争议的约定,并经持卡人签字确认。将根据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发卡流程中的信息披露行为。
对此,王新亮表示,“回复没有作出实质性回应,对该回复不满意。”
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晔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之前也遇到过“全额罚息”的案例,也跟银行进行过交涉,但是交涉无果。不过银行信用卡的免息期本身是一个推行信用卡的优惠条件,这是属于银行在争取用卡客户的时候,一个已经非常普遍的条件了。“而且我认为章程当中并不存在必要前提条件,不是说我享受了免息期,就理所当然应当承担已还款部分的利息。同时从合同角度说,这个条款的设计本身是有问题的。”
钱晔文还表示,“全额罚息”不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目前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里面,如果存在霸王条款可以通过工商局或是由法院认定条款无效。但是银行信用卡合同算不算是消费合同这个概念本身需要有定义,相关法律条款有待完善。”
“容时容差”解燃眉之急
虽然没有支持废除“全额罚息”,但银监会也强调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包括信用卡计息规则在内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
在最新公布的修订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自今年7月1日实施)中,要求银行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由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自主选择。
《公约》还要求银行建立容差容时还款机制。“容时”是指银行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容差”是账单额与还款额之差在10元以内,有可能不会被全额罚息,而是滚入下月计息。而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商业银行信用卡息费计收自律规则》中则直接倡议推进部分计息。
事实上,工商银行已经在2009年2月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工行规定,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但工行也是惟一一家取消“全额罚息”的银行。
不过,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十多家银行均推出信用卡容差还款政策。建行信用卡客服人员称,该行对容差还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持卡人只是少还了几元钱,只要并非恶意,就有可能免于全额罚息。
有分析人士认为,银行不愿取消“全额罚息”原因在于银行对信用卡利息的依赖。有研究称,信用卡“罚息”已成为信用卡业重要的收入来源,利息收入已占到我国银行信用卡总收入的40%到50%。
对此,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表示,对于目前的大银行来说,全额罚息制度是由中国银行业标准化商业信贷模式所决定的。“部分计息”属于差异化的经营模式,以银行目前标准化的模式做不到。但孙立坚强调,对靠罚款来赚钱的盈利模式应坚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