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期货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和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降低了营业部的准入门槛,放宽营业部设立与分类评价结果挂钩的条件。原规定只有分类评级在B类B级以上的期货公司才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此次调整后,最近一次分类评级在C类C级以上的期货公司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设立营业部。
另外,《规定》简化了营业部设立的审核程序,减少审核中的征求意见环节。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只需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即可,从而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
《规定》还将拟设营业部开业前的验收检查改为开业后的备案管理。原来规定,拟设营业部完成开业准备,须经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此次调整后,期货公司无需再向监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可直接办理开业手续,并在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