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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网店拟禁售散装食品和奶粉

2013年02月26日 15:47   来源:北京晚报   杨滨

  亮点1

  现场制售项目须提交设计图纸

  超市里制作大饼馒头、凉拌菜、糕点、豆制品等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同样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方能经营。《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规定,商场超市内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0%。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而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流通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待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并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熟食卤味、糕点、豆制品的制作场所和设施,均有准入要求。

  究竟哪些食品允许现场制售?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要求标明现场制售的品种,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未标明的不得销售。而且现场制售的食品原料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进货日期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以往出租柜台出现问题,商场超市往往推责。而此次意见稿提到,承租商场、超市场地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出租方要书面承诺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并由出租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无店铺禁卖散装食品

  亮点2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对无店铺销售的许可监管。《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中明确提出:“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征求意见稿对无店铺销售进行了界定,是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而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进行食品销售的业态。无店铺销售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项目核定是预包装食品。

  根据意见稿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申请时应提交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的公示方法。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申请时除了提供上述信息,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放置地点。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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