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车主驾车回家,不小心撞了小区内停放的一辆车。近日,他向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这名车主驾驶证过期,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免责。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法院在此类官司中,并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案件回放:忘年检理赔遭拒
2012年12月31日晚,福州的李先生驾驶一辆途锐返回位于五四北某小区的家中。因小区内光线暗,撞到了停在小区内路边的一辆斯巴鲁。经交巡警部门鉴定,李先生负全责。事故造成约4万元损失。
李先生说,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并称他所持有的驾驶证逾期未依法年检,超过有效期限,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李先生说,这一免赔条款,该保险公司人员之前并未告知,以其驾驶证超期年检为由拒赔,这很不合理。他驾照的最后期限是2012年3月,自己忘了年检。
专家说法:保险公司曲解法规应当赔偿
去年,福州市中院审理了一起与李先生类似的官司,也是一名驾驶员驾驶证过期,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中院终审此案时认为,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于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表明其已尽到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要赔。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佘雷律师表示,保险合同中“无有效驾驶资格”拒赔条款并不等同于驾驶证过期及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因此保险公司这么做,不符合合同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