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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异化为“留人奖” 有老板竟分六次发放

2013年02月07日 11:20   来源:解放日报   陈琼珂

  年底跳槽,年终奖该不该发

  法律专家:只要付出劳动就应享有一定比例年终奖

  一年辛勤工作后,年终奖、十三薪成了很多上班族关心的问题。有人担心跳槽了就没了年终奖,有人则遭遇迟发、缓发甚至缩水等状况。法律专家提醒,企业不应将年终奖视作控制员工的一种手段,而应该建立合理公平、能激励员工良性竞争的年终奖评核制度。

  欲跳槽员工“没价值”,不发年终奖?

  王小姐在一家外贸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已干了3年多。去年11月,由于对未来工作有了新规划,她打算换一份工作,但考虑到年终奖问题,她决定到年末再向公司提出辞职。今年1月,得知公司已下拨了年终奖预算,她递交了辞职信,谁知公司领导竟立即通知行政部门不给她发放年终奖。王小姐非常气愤,自己在单位工作了这么久,公司竟如此绝情。而公司经理的回答也毫不含糊:“年终奖并非法律规定需要发放的收入,铁了心跳槽的员工已没有价值了。”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对 “不在册”的员工拒发年终奖。去年10月,上海一家外资企业的10名技术人员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约。前不久,他们得知企业开始发放上年度年终奖,于是前往申领。但企业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为由,拒绝发放。法律专家指出,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年终奖。《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法律专家指出:“对于‘不在册’或离职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变“留人奖”:侵权!

  近日,有网民在微博上爆料称,为阻止优秀员工跳槽,有的企业甚至将年终奖放在五月份才发放,有的老板将年终奖分六次发放。刘先生所在公司为防止员工跳槽,规定给员工的年终奖只发六成,剩下的必须等到5月份再发。无奈,他还是决定跳槽,“吃点亏我认了,在这样的公司干活很憋屈。”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劳动法》没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年终奖的争议,一般要先要看双方的劳动合同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如果约定清晰,就依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的有关薪资奖金方面的制度,如果没有制度,年终奖一般可视为劳动报酬。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单位有权决定不发放年终奖,也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标准和方式。然而,年终奖不应异化为“留人奖”,对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对于员工来说,辛苦工作一年后,却没拿到年终奖,不光是收入上的损失,同时也必然挫伤工作积极性。”专家指出,企业应建立合理公平、能激励员工良性竞争的年终奖评核制度,让真正为公司多做贡献的员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奖励,才更利于公司发展。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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