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四无产品”,看起来有点危言耸听,却并非全无来由,其背后的根源正是霸王条款。
契约精神本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自由、平等、守信的象征,然而如果在契约既合同的形式内植入霸王条款,从而将不合理变成合法,这其实已经违背了契约精神的本源。
在目前多数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也就是理财产品的主体合同)中,霸王条款以行业潜规则的形式存在:超最高预期收益归银行,投资者“无法说不”;信息披露方式不确定,投资者“无从选择”;兑付期成“空窗期”,投资者“无息可计”;提前终止权仅归银行,投资者“无权赎回”。 例如,某理财产品说明书明确,“在投资期内,如果发生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的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
在此,笔者尤其想评议的是“超最高预期收益归银行”的相关条款。
首先,从法律上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对该资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当然如果管理人对超预期收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获得回报,但首先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而一旦投资者认可并签署了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银行则将会根据二者的合同关系全部占有该部分收益,投资者等于自动放弃了对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投资者真的是自愿放弃这笔收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理财产品的金融属性,实际上它还是一种垄断产品,当霸王条款变成行业潜规则后,投资者实际上就已经失去选择的余地。而且,在目前居民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的背景下,普通投资者很难找到比银行理财产品更稳健的品种。
此外,银行也“很聪明”,通过一种似有似无的表述将这部分实际可以说是高额的投资管理费隐藏了起来。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投资者很难知道这笔投资管理费究竟有没有以及究竟有多少,自然也就不会对此“念念不忘”。
但实际上,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数据看,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的平均费率约为1%,远远高于银行主动披露的0.2%左右的销售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