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刚结束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要抓紧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被指出将是央行今年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甚至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中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为了应对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时的银行倒闭潮,挽救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政府设立了设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两种,而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银行存款一直以来都是以国家信用、中央财政信用作为担保,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
其实,中国政府一直在探索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在1993年便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7年,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就已经基本完成,处在征求意见阶段;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由于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暂时搁置了这一工作。到近期,存款保险制度又被重新提上议程。
央行在2012年工作会议就提出要择机出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随后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拟定了一个很完整的关于如何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报告,具体的保险规模和银行机构需要上缴的保险费率也已经明确。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规划提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的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至关重要。
银行要交的“学费”
央行2006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就表示,由于国内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相差很大,为了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参加存款保险计划。”
有相关人士提出担心:“银行参保存款保险,就要缴纳一定的保费,短期内银行多缴纳的保险金或许会给其带来一定财务压力,同时一些小型金融机构也将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业内人士也指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有保险额度的限制,超出限额保险额度的存款会拿不回来,这会导致储户将存款分散到不同银行,引起“存款转移”。
不过,对于中小银行,虽然存款保险的保费费率相对会高许多,但由于其负债额较小,成本也不会太大。有了存款保险的信用担保,中小银行在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也会获得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涉及诸多内容,与此同时,怎样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如何协调保险机构与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的关系等等,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
针对此类疑虑,央行2012年就已经开始存款保险制度的区域测试,用来预测短期内可能发生的“存款转移”规模,并测算对银行自身流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为全面施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了演习。
利率市场化的前哨战
当前,中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仍然存在,现有制度对利率的管控导致实体经济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为我国的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而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自由化保驾护航,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果不在存款保险制度上突破,利率市场化很难推进。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利率市场化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加大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经济放缓这种风险将被快速放大,因此亟需同步或提前建设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评价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目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受到诸多利益集团的阻碍,不过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仍然是利大于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