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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关键词:个人不良信息为何超5年“清零”?

2013年1月31日
2013年01月31日 14: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酝酿良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晚正式出炉并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据悉,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出席“商业银行征信工作座谈会”时也表示,央行将配合《条例》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征信监管。

    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作了多项规定。譬如,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条例》还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编辑点评:有人质疑个人不良信息存期为5年是否太短?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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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管理条例出炉 个人不良信息存期为5年

    央行:个人征信不良信息超过5年应当删除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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