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良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晚正式出炉并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据悉,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出席“商业银行征信工作座谈会”时也表示,央行将配合《条例》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征信监管。
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要求更严
《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则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个人不良信息存超5年将删除
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作了多项规定。譬如,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等。《条例》还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个人不良信息存期为5年是否太短?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