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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2013年01月29日 09:34   来源:东方网   

    据《新闻晨报》报道,记者昨天从医保部门获悉,新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按此规定执行。

    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城镇在职职工和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中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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