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证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其中第18条第三款允许内部人及大股东在回购期间减持。财经评论人熊锦秋认为,股份回购经常沦为内部人从中渔利的工具,当内部人需要减持时,便安排公司宣告或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此次上交所《指引》第8条第一款规定,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之前一定时间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应当在回购股份预案中说明理由。很显然,此举也是担心内部人和大股东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获取超额利益、担心上市公司定向利益输送。如果回购价格区间定得过高,内部人和大股东很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趁高抛货。只是,由于此《指引》允许内部人及大股东在回购期间减持,只需为此向公司报告即可,这等于为内部人和大股东内幕交易和定向利益输送打开方便之门。市场人士本来指望交易所《指引》能够为证监会的有关政策拾遗补缺,能对内部人、大股东在回购期间的股份减持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非常遗憾,《指引》与大众期望相距甚远。我国台湾地区在防止回购期间的内幕交易方面措施比较有力。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28条规定“回购期间内部人禁止卖出规则”。A股市场相对成熟股市,内部人、大股东的掠夺性更强,受到的法规约束更少,由此可比照台湾地区做法规定:所有非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能以任何方式卖出,以防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