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记者近日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获悉,四位股民诉鲁北化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于1月22日、23日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其中,股民沈女士、徐先生来自江苏,索赔金额约20.7万元。由于原被告在法庭上对“系统风险”理解不同,此案未当庭宣判,但原被告均同意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鲁北化工四项信披违规遭处罚
2012年5月23日,鲁北化工公告称因四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鲁北化工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其中包括2006年5月24日合成氨资产置换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
来自江苏、北京、江西的四位投资者随即委托曾代理虚假陈述“东方电子”、“杭萧钢构”等案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济南中院起诉,依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鲁北化工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130万余元,涉案股数合计447800股。起诉状显示,原告之一的沈女士来自江苏连云港,她在2008年3月5日每股10.9元买入38300股,在2009年6月13日(即鲁北化工公告被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之日)后仍继续持有至今,根据司法解释推算,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损失合计为203573.81元。
济南中院在收到相关起诉材料后,于2012年8月22日正式受理这四起案件,此后,济南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驳回被告鲁北化工管辖异议申请,济南中院定于2013年1月22日、23日首次开庭审理四案。
原告律师坚持要被告全额赔偿
据了解,这次开庭四位原告均未到庭,原告代理人厉健律师、被告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宋斌律师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针对原告起诉状及9组证据,被告辩称“鲁北化工的股价没有因为虚假陈述而受到影响,实施日不是2006年5月24日而是2007年4月28日,原告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被告也当庭提交9组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由于双方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认定没有异议,审判长当庭予以确认。
审判长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虚假陈述实施日如何认定?二、原告损失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有无因果关系?厉律师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定为2006年5月24日,主要依据是证监会认定‘2006年5月24日鲁北化工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但置换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未依法披露停产事项’”。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系统风险”问题,厉律师坦言,这是此类案件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的“常规抗辩武器”,但相关司法解释对“系统风险”如何认定至今没有明确规定,而个股与板块、大盘指数的涨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被告信披违法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理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表示可以考虑调解。审判长表示,如果双方最终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