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5日讯 今天下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为促进基金托管市场竞争,进一步提升基金托管人服务水平与能力,培育开放、包容、多元的基金托管市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暂行规定》此次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切实保障托管职责的有效履行。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另外,按照《基金法》,《暂行规定》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监管,监管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违规处理包括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等。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