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月14日正式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
《标准》显示,在信息披露上,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涉及年均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0%以上的;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将遭到公开谴责。在资金运用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将遭到公开谴责。
而在募集资金管理上,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金融类企业除外);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将遭到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