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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事公募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能力面临考验

2013年01月11日 08:5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在新基金法框架下,私募机构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对于大部分私募而言仍是“水中月”。公募业务和私募业务的差异性,对私募机构而言,在人力配备、成本、风控等方面上也是挑战。

    迎来发展机遇

    根据去年底公布的新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私募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文件显示,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银河证券胡立峰认为,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的范围大幅度扩大,不仅包括公募基金,也包括大量的非公募基金。新基金法从“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两个方面对基金进行规范,在现有公募基金之外,也把现有大量进行证券投资的私募产品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

    对于此轮重修《证券投资基金法》,广东乾阳投资董事长何辉认为,这是有关部门首次从法律上承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有了合法的身份地位,有法可依,可以较大激发有志于私募行业者的从业热情。

    何辉表示,以前私募凭借信托平台发行产品,新《基金法》实行后,私募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即可以直接募集资金,监管部门对恶意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规操作的监管更有经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者对私募管理人违规操作的担忧,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风险。

    考验私募机构管理能力

    通过信托发行的私募产品,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托证券账户费、信托托管费等。何辉认为,私募直接发行产品后,就不再需要支付此等费用,从而可以适当提高私募管理费,有利于私募基金运营的改善和行业的良性发展。当然,在短时期内,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发行产品因同时有信托和银行的介入,投资者的认可度可能更高一些,相信随着时间推移,各方面条件的完善,私募公司直接发行产品将成为主流。

    深圳融智投顾研究中心副经理彭晓武表示,这对私募机构来说,一方面给予了私募机构做大的平台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公募业务和私募业务的差异性,对私募机构而言,在人力配备、成本、风控等方面上也是挑战。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仍然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据相关文件,私募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要求包括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连续三年盈利、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资产规模对于大部分阳光私募而言,仍是短时间难以迈过的坎。目前资管规模确定已超或接近30亿元规模的私募管理公司包括上海泽熙、上海朱雀、上海重阳、深圳民森、尚雅资产、淡水泉、北京星石等,数量不超过十家。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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