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中银律师事务所付明德近期做客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就康美药业“造假门”事件及证券市场违法犯罪问题发表见解。他指出,如果康美虚增资产的行为属实,则违反了会计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触及刑法的“违规披露,并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严重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那么上市公司首先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针对随着康美造假门事件发酵,媒体、康美药业、机构形成的三方口水战的局面,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付明德律师称,他已经12月中旬“上书”证监会,要求监管部门对康美药业“造假门”展开调查。他指出,此举动并非针对康美药业或者针对媒体任何一方,而是为还原事件真相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点击进入访谈页面】
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付明德做客中国经济网
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付明德
付明德表指出,如果康美药业存在虚增资产这方面属实的话,则违反了两部法律规定。首先,会计法要求公司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果资产不真实,又把它记录在公司会计资料里面,那就肯定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康美药业把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现在公开披露了,那就涉嫌披露虚假信息,刑法也专门有相关的规定,叫做“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果其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话,就是触犯了刑法的这一条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康美药业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那就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就属于虚假陈述,对于虚假陈述来说,要承担这样几方面的法律责任,首先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几个责任我们要分别说一下。
“先说刑事责任,这一块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如果你虚增资产,普通的虚增资产,把这个信息向外披露,这种情况可能就触犯了刑法的161条,违规披露并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果公司把虚增资产用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招股说明书、认股书还有募集办法中,把它作为它的重要内容,而且这个重要内容又足以使你的股票和债券发行成功,那它就构成了欺诈发行罪,刑法规定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那它要相应承担这样的刑事责任。这是从刑事来讲,刑事这一块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可能是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可能涉嫌欺诈发行罪,这是刑事责任”付明德表示。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属实或者基本属实,则康美药业应当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付明德表示。
付明德称,根据《证券法》规定,如果康美药业虚增资产,则属于会计资料不真实。如果该信息向股东和公众进行了披露,则属于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应当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由会计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