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该《办法》从上交所的监管实际出发,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这将有助于强化事后监管,推进监管公开,推动自律管理迈上新台阶。
据统计,截至6月18日,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中,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违规失信行为,上交所共做出了32份监管措施决定、23份纪律处分决定或意向,共对134名董监高、27家上市公司、10名股东予以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其中公开谴责了7名董监高、2家上市公司和1家控股股东,另外,还对103名董监高、14家上市公司发出纪律处分意向。
上交所自律监管包括: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履行违规,年度业绩预告违规,股东权益变动行为和披露违规,上市公司重大交易行为违规,重大事项披露违规,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规等。并且,针对违规频率高的业绩预告违规和权益变动违规,建立起了类型化的处分标准,保证了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如对于业绩预告,首先区分未披露、逾期披露、预告变脸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影响大小、上年比较基数大小、是否为累犯等各种因素,确定相对统一的处分尺度。
下半年,上交所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