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6月8日讯 今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别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七条第一款内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删除了此前“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的内容。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中由原来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06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