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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持有基金不满6月将强制征收赎回费

2013年06月07日 21:16   来源:新华网   

  6月7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通气会,发布修订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新规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以保护长期投资人的权益。同时,新规还明确了基金的适用范围,鼓励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征收机制。

  据称,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了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尾随佣金)等多种类型,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费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这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另外,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影响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新规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认为,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的涵义及范围相比之前将会有所扩展。鉴于此,新规明确了基金的适用范围,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此外,新规还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

  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也将更加丰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新规还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新规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施行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于施行之日前已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率结构、水平等的调整则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确定。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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