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在中国货币网发布《关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行次级债券有关情况的通报》,但并未出具处理意见。央行在通报中称,吴江农商行在2008年次级债券发行中,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通报称,2008年,吴江农商行在未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于11月18日私募发行4亿元次级债券,发行过程中没有组织承销团,且未经批准在本行业务综合系统中擅自开展债券登记业务,并印制实物债券凭证,由投资人自行保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吴江农商行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其风险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央行要求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银行间市场相关法规,规范开展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其中针对次级债发行申请及批准,上述管理办法称,银监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央行。央行自收到银监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央行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专业人士分析指出,此次事件至少暴露出吴江农商行有四项违规:一是未经央行批准自行发行债券;二是未经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在本行业务综合系统中擅自开展债券登记业务,并印制实物债券凭证;三是该次级债券未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而由投资人自行保管;四是发行过程中未组织承销团,自行销售。
吴江农商行,全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
次级债务(Subordinated Debt)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次级债务在大多数国家已成为银行附属资本的重要来源,对银行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市场约束力等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