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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投资经理吴春永涉内幕交易被罚30万

2013年05月30日 07:14   来源:中国网   

  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宏达股份总会计师包维春、交银施罗德基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吴春永、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冯振民三人因内幕交易行为,分别被处以30万元罚款。此时,距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老鼠仓”案结案尚不足3个月,交银施罗德基金再次因违规行为遭到监管部门。

  包维春、冯振民、吴春永三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被罚

  5月28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认定:

  2010年5月14日,刘某某要求宏达股份总会计师包维春寻找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西藏的一个矿产进行资产预估价值。经初步计算,该矿山评估价为90亿元。凭借对公司业务的熟悉,包维春立刻判断该评估所涉及的内容对公司股票而言将是重大利好。

  2010年5月17日,刘某某集合宏达股份高层开会,通报拟将天仁矿业拥有的矿产资源注入上市公司的想法,并研究可行性方案。总会计师包维春参加讨论。2010年5月19日,刘某某再次召集高层沟通并决定公司股票次日停牌。停牌前,宏达股份放量涨停。

  但这项重组并未成功,2010年6月7日,宏达股份公告称:鉴于交易目标资产相关条件不成熟,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其他工作也无法开展,宏达集团决定终止商谈涉及该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股票于2010年6月7日复牌。复牌当日宏达股份跌停。

  包维春提前将宏达股份提前向时任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冯振民、时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吴春永透露公司重组信息,冯振民利用利用妻子黄薇账户、操作合力创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吴春永通过包维春获知了内幕信息,用其管理的7个交银施罗德基金专户账户买入“宏达股份”股票,证监会认定三人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之情形,并对包维春处以30万元罚款,对冯振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春永处以30万元罚款。

  吴春永管理7个账户亏损超315万元

  2010年5月17日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时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吴春永,打电话询问包维春关于有色金属下半年的走势情况。由于当时背景嘈杂,包维春挂断了电话,后又将电话打给吴春永,说上半年库存比较大,下半年库存减少后有色金属价格应该会上涨。吴春永还问包维春宏达股份最近有什么动作,包维春说不清楚,但有色金属下半年应该有行情。吴春永在电话中问包维春宏达股份股票是否能买,包维春说买了风险不大。包维春在电话中对于吴春永打听、刺探和印证内幕信息行为未保持足够谨慎,属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证监会认定,包维春给冯振民打电话的行为,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而包维春对于吴春永打听、刺探和印证内幕信息行为未保持足够谨慎,属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吴春永利用其管理的7个账户合计买入“宏达股份”160万股,悉数亏损,亏损合计315.96万元。(张明江)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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