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离资本市场最近的金融机构,其真正获得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却较一般公司更为困难。
虽然在目前发行环境情况下,IPO上市进程较慢,但金融机构的发行上市仍在进行之中,至少在监管层面上,已经有所突破。
最新的消息来自于基金公司上市可行性的突破,另外券商IPO审慎性监管标准虽然未如期在去年底取消,但也已有9家券商获得机构部监管函背书。
基金公司上市仅是开始
基金管理公司上市的话题已经正式被提上日程。
最新的突破来自于5月17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出台。自此,基金公司上市的可行性已在法规层面被落实。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底,监管层为基金公司在内的财富管理行业拟定的发展思路中,基金公司上市就成为了重大突破点之一。
彼时,新《基金法》带来的重大突破,一是允许基金公司采用股份制,二是5%以下的持股股东行政审批被取消。这两点分别解决了上市发行的组织形式与股份流通合理性的问题。
而最为重要的是,在监管层的眼中,基金公司已经是一个经历多年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模式清晰、盈利情况可预见的拟上市行业主体。
这点认识尤为关键,因为纵向对比金融行业,信托公司上市可行性迟迟未得以被明确,在监管层看来,正是因为信托公司多年来业务模式发展变化太大,目前仍未有清晰、持久的业务模式。
而在基金公司的上市条件和基础已被认可下,它的上市也被逐步打开空间。最新的突破正是前述的“管理办法”,在办法中首度明确,基金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与之伴随的,还有对机构和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明确条件限制。
这点事实上是此前监管层在5%以下股东取消行政审批之外的又一新进展。此前,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东资格未松动,被业内认为是基金公司上市的一个大障碍。
此前据记者从监管层得到的信息显示,证监会基金部和法律部共同给国务院起草报告,主要针对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与其他股东,即5%以上的股东,如何制定具体要求的问题,这也一并解决了专业人员持股和上市的部分问题。
而在此次管理办法中体现出来的具体修订则有所放松,比如,机构担任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但这在业内看来或仍不足够。有基金公司高管对记者指出,上市后面临的是全流通的市场,5%放行比例依然太低。
但由于目前法规层面,5%已是硬性指标,如需进一步放松,则涉及到法规修改的问题,或难以得到快速的突破。
虽然制度层面已经打开闸门,但包括基金公司在内财富管理机构上市,仅仅是一个开始。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等财富机构隶属于金融行业,其行业特殊性以及现行发行上市分行业监管的大态势,由基金部和发行部门共同制定的指导意见或为基金公司上市的真正发令枪。监管层也再三表示,证监会基金部跟发行部将共同研究如何支持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行上市。这或意味着将有更详细的行业指导意见出台。
未来上市资金怎么用,也是一个关键的话题。
这与目前基金公司往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密切相关。一位银行系基金的总经理对记者指出,对于基金公司的融资需求而言,主要提现在基金公司子公司身上,因为新业务的开展都属于资本消耗型。
而上市或为日后基金公司开展新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未来上市资金具体投向何方,能否用于开展投资业务等方向,仍是未知之数。
“目前基金公司上市仍处于初期监管,还未研究具体细节。未来上市后募资是运用于渠道建设,还是运用于投资,还待研究。但基金公司上市运用募资在投资方面创造收益是考虑的方向之一。”证监会基金部负责人此前指出。
此外,基金子公司创新业务与公募业务之间的业务和风险隔离原则,也在增加这个问题的考量 。
“基金子公司创新业务资本金出现短板只是时间问题,目前稍微明朗的融资方式是通过发行债券,未来还有可能通过上市融资解决,不过其信用担保与融资成本就要由母公司,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这或将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构成风险转嫁,与业务和风险隔离的原则相悖。” 一位华南某大型基金公司人士对记者指出。
券商IPO两大桎梏
与基金管理公司等财富管理机构的上市梦仍在萌芽期不同的是,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之一的券商,早已走在上市路上。
就证监会公布的最新排队企业情况而言,目前有6家券商等待上市,分别是浙商证券、中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东兴证券。
事实上,等待在上市大门之外的券商群体还更多,在去年证监会机构部就向5家证券公司出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而截至2013年3月底,证监会机构部已就9家证券公司的IPO申请出具了监管意见书。但由于IPO目前的特殊情况,这些券商的上市节奏或被延缓。
但除去市场环境外,就制度层面而言,券商上市现在面临的是如何放松桎梏的问题。具体来说,横亘在券商面前的是两个问题,一是券商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二是“一参一控”问题。
对于前者而言,最新的消息显示,受资本市场发行环境影响,证券公司IPO上市进程较慢,目前证券公司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还未取消。
事实上,券商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其间经历了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
改变来自于2012年5月份的券商创新大会,会上的11条创新纲领中明确指出,机构部拟于2012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借壳上市的审慎性监管标准不变)。取消后,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机构部仅对合规状况和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出具监管意见,由发行审核部门依法审核。
在2012年11月份,有关取消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方案已形成。但如同众所周知的,IPO此后步入了实质性暂停阶段,该项审慎性审核的取消也随之暂缓。但从监管层的表态来看,该项指标的取消势在必行,只是时间问题。
相对于审慎性标准而言,“一参一控”才是一个巨大的桎梏。
2002年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显示,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一参一控”要求的证券公司不能申请上市,如证券公司拟在限定期限内申请上市的,应当在申请上市前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这就是业界简称的“一参一控”。
而即使在券商创新纲领中提出的取消审慎性标准中,也强调了对“一参一控”大前提的保障。
当时的创新纲领中指出,涉及证券公司股权对内开放问题时,当前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与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相匹配;二是坚持“一参一控”政策;三是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股权应同步、对等开放;四是继续按试点起步、个案报批的原则报国务院批准;五是如银行、保险、信托控股证券公司,应对控股公司同类业务进行整合,避免同业竞争。
而目前,这个问题直接影响的就是汇金系旗下的多家重量级券商,包括银河证券、申银万国、中投证券、中金公司等。以银河证券为例,其在进行目前的上市推进中,采用的即是“试点起步、个案报批”的原则报国务院批准而行。
5月31日,将是汇金系解决“一参一控”问题的最后大限,有消息指出汇金或将被豁免“一参一控”政策。
而前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中,也有限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限制,“一参一控”政策今后仅适用于参股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这或为下一步“一参一控”的政策的调整打开了想象空间。(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实习记者 谷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