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一低”凸显政策导向
根据两个《决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高一低”充分体现了监管的政策导向。一方面,要提高门槛、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促进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结构优化。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数量,特别是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数量已经不少,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所以,在总体原则上要求新设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支持引导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走专业化道路。目前,有3万多家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是兼业代理专业化的重要领域。允许汽车企业投资设立较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的一项“疏”和“进”的具体措施。当然,也要兼顾政策公平,这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力求政策平稳过渡
此次政策调整后,市场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三类:一类注册资本金200万元至1000万元,一类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一类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保险经纪公司也有两类:一类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一类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不强制要求一次性增资,可以在现有状态下继续经营,也允许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如果要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金应增至5000万元。这样既保持市场稳定,不对保险业务发展造成冲击,也力求做到政策平稳过渡,有利于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