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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实施箭在弦上 配套政策放松管制成主基调

2013年05月20日 07:15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继上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5月17日证监会又接连出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等的征求意见稿。

    据此前证监会相关人士称,此次修改相关规定是为与新基金法形成配套的条款。

    明确监管机构

     6月1日,不仅是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即将正式施行的时限,也是符合条件的券商、保险、私募基金得以上报开展公募业务资格的日子。

    虽然今年年初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对这些机构开展公募业务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诸多细节问题尚未厘清。

    譬如此前在具体的监管部门上便存在争议。有券商资管人士表示,此前券商归机构部门管,而基金公司则在基金部管辖之下,在开展公募业务之后究竟该由什么部门来管?此外,还有保险资管和私募,这些此前更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

    这一疑问在此次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中得到回答。此次新修改的办法中将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核准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合称为“基金管理人”,并明确表示,这些机构与基金公司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将原办法中关于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叙述由“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作了细微修改,变为“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的理解是,在业务范围上把基金管理人都归到证监会基金部的监管范围内。”有基金公司人士认为。

    与此同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将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各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松绑同业竞争条款

    另一项重大修改则是,对资产管理机构上报公募资格中诸多不清晰的地方进行了明确。

    在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中有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这成为部分控股基金公司券商开展公募业务的障碍。

    而此次新修改的办法中取消了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这对于控股基金公司的券商无疑是利好,避免了伤筋动骨。”有基金行业法律人士认为。

    同时,新规定更对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进行了放松。所谓“一参一控”是指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这一规定的初衷原是为引导商业机构,特别是主要股东集中精力做好一家基金公司,不过也造成了多家基金公司被动的股权更迭,例如金融危机后海外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因撞上“一参一控”红线而不得不转让旗下合资基金公司股权。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鼓励专业人士持股

    对于基金行业中的专业人士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新规对其持股、任职等方面均进行了松绑。

    在对基金公司股东的准入条件上,本次修订后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除了对机构股东的净资产要求大幅降低外(主要机构股东从3亿元降为2亿元,持股5%以上非主要机构股东不低于5000万元),更重要的是首次明确了专业人士股东的条件。

    此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的条款,被认为是原则上允许专业人士持股,但由于没有具体细则出台,尚未有实际案例。不少基金公司高管也对此心存疑惑,“5%是指单一个人持股还是所有的个人持股总和?5%以上持股是否可行?”等等。

    而新管理办法中则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对于专业人士的持股条件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专业人士不仅可以成为基金公司小股东,亦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或持股超过5%的非主要股东。

    除了在专业人士持股方面进行鼓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基金公司高管的职务任免和安排上进行了简政放权。

    其中,较为新颖的一点是放宽了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兼职或者在参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职务的限制。

    服务外包有细则可依

    新修订的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并单独设立一章,包括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八种基金服务。而此次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是首次从细则方面对基金服务机构的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如何监管和处罚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各基金服务机构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向证监会注册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

    有私募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出台使得基金服务外包终于得以成行。“就基金估值清算来说,如果从头去建立这样一套架构成本很高,而现在银行、券商都有很成熟的系统,完全可以外包给它们来做。”

    个人资本进入基金行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便是硬件建设太过花钱,而估值清算等服务机构逐步成熟后,将打消部分顾虑。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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